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727號
KSDV,93,聲,1727,2004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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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二七號
  聲 請 人 洪俊德
  即財團法人高雄市六桂堂宗祠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甲○○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六桂堂宗祠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因應實際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三條 (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 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 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 目的相違。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六桂堂宗祠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一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六頁),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 程補充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五條、 第九條、第十條,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核備在案等情,亦據其提出第 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記錄、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九十三年八月三日高市民政三字 第○九三○○一○二三四號函、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各一份為證(見本院卷第七 至十二頁),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之捐助章程第五、九、十條,分別係 關於財產總額、董事名額、董事選舉問題,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且其規定與 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 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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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