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三號
聲 請 人 黃富泉即榮登貿易實業社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台灣黛多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秀霞
右當事人間因民國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五五六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 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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