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繼補字,93年度,13號
KSDV,93,繼補,13,200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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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繼補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黃道秋
  代 理 人 甲○○
右聲明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之遺產事件,聲明人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
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黃悅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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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