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柏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7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柏孝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 『庚』寮坪(第4 行前段)…MD『G 』-7529 號(第5 行中 段)…」之記載,應更正為「…『焿』寮坪…MD『B 』-752 9 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106 年度偵字第7327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
1、被告劉柏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
2、累犯:被告劉柏孝前於民國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 月確定。又於100 年2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0 年度竹東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 開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541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被告於102 年1 月24日縮刑 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情形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仍貿然騎車上路, 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 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 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7327號
被 告 劉柏孝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北埔鄉外坪村6鄰庚寮坪16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柏孝前於民國99年間因2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2年1月24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 警惕,又於106年7月21日2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鄰 ○○○00號住處飲酒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 克,仍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上路。嗣於同日3時20分許 ,劉柏孝騎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時,為警攔檢發現 其係酒後騎車,經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而 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三、犯罪證據: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等。四、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被告曾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嚴瑜道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