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1號
KMHV,106,重上,1,2017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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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莊家平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聯宏等十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 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 明文,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提起第三審上訴者若未依上開 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 第442條第2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三 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913萬6,426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萬7,229元;茲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向本院如數繳納,於期限內補正上開事項,若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吳三龍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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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