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號原 告 林進來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被 告 莊英通 王文攸 莊國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英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