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1年度,44號
KSDM,91,重訴,44,2004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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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律師
        邱佩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一一六號、
第九七八八號、第一一○六七號、第一二七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被告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地○○、酉○○︵均已潛逃出境,已另行發佈通緝︶、丑○ ○、B○○、乙○○、玄○○、寅○○︵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六五○八號提起公訴︶A○○、C○○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 財產或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自八十八年間起在高雄市○○○路九十一號八樓之一 開設「全富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全富公司︶,以直銷方式在台向客戶招攬 ,謊稱全權信託香港英皇國際集團專業經理人代為操作買賣七大工業國外幣,並 以保證年獲利息百分之二十%,致客戶不察而匯款至香港匯豐銀行等所謂「英皇 國際集團」之投資專戶,以此方式吸收存款及信託基金,嗣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全富公司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查獲,其等人改弦易轍,由被告地○ ○、酉○○、丑○○、B○○、乙○○、玄○○、卯○○、宇○○、子○○、C ○○、己○○、庚○○、宙○○、A○○共謀,先在香港虛設列治文信託有限公 司︵下稱列治文公司︶、列治文銀行,由地○○負責香港事務,丑○○、B○○ 總負責國內事務,再由地○○、玄○○、卯○○、丑○○、乙○○、C○○、午 ○○、壬○○為說明會講師,對外宣稱列治文公司係歐洲日內瓦集團旗下企業列 治文銀行設立之子公司,引進「儲蓄型外幣避險方案」,投資人可全權委託列治 文公司操作金融商品,且保證年獲利二成以上為幌子,在台灣地區以類似老鼠會 之傳銷方式向投資客戶吸收資金,其方式係投資人以美金一萬元為單位一口,投 資一口,每二個月為一期,平均每月可得六千元之利息。又為了鼓勵投資人廣拉 下線,又規定每一投資人投資或拉下線超三萬元美金即可每月每一萬元美金退佣 五美元,四至六萬元可退佣十美元…以此方式類推。然後引介客戶達五組以上, 且業績達五十萬元以上者,或其引介客戶順達二組各十萬美金以上,且全組五十 萬美金以上,或三組各五十萬美金以上,且實際參與引介服務工作者,經「駐台 代表審核執行委員會」審核通過,即頒發駐台代表證書,任駐台代表每月即可再 向公司領得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之車馬費。上開除地○○、酉○○外,其餘之 人即分別除自己匯款投資以取信投資人外,再廣拉下線;另黃○○、巳○○、戌 ○○、丙○○、甲○○、辰○○、丁○○、申○○、亥○○、何玉女︵已死亡, 另為不起訴處分︶、子○○、未○○、癸○○、戊○○、天○○、辛○○等人亦 因投資加入上開犯罪集團而列為列治文公司駐台代表,並廣拉投資下線,坐領高 薪。本件渠等為了逃避追查,乃在不同時段分別指示投資人將資金以匯款方式匯



入其等所指示之國外銀行進行洗錢,其明細如下: ︵一︶花旗銀行︵CITIBANK N.A 帳號00000000號,戶名:EMPER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及匯豐銀行︵THE HONGKONG&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 EMPER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二○○○年十月一日之前︶。 ︵二︶大通銀行︵THE CHASE MANHATTAN BANK,CAUSEWAY BAY BRANCH帳號: 00-00-00-00000-0號,戶名:EMPER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 ︵二○○○年二月一日之前︶。
︵三︶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CAUSEWAY BAY BRANCH,帳號: 000-00000000,戶名:EMPER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二○ ○一年三月一日之前︶。
︵四︶百慕達銀行︵THE BANK OF BERMUDA LTD,HONG KONG BRANCH,帳號 :00000000 戶名:RICHMOND BANK LTD.︶︵二○○一年三月一日以後︶ ︵五︶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CAUSEWAY BAY BRANCH,帳號: 000-00000000,戶名:EMPER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二○ ○一年五月十日之前︶。
︵六︶匯豐銀行︵THE HONGKONG&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帳號: :000-000000-000 戶名:RICHMOND TRUTHS LIMITED︶︵二○○一年九月 十一日之前︶。
︵七︶巴黎銀行︵BNP PARIBAS NEW YORK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戶名: RICHMOND TRUTHS LIMITED︶︵二○○一年十月七日前︶ ︵八︶BANKER TRUST︵BANKER TRUST COMPANY,NEW YORK帳號:000000000 戶名:RICHMOND TRUTHS LIMITED︶︵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前︶ ︵九︶拉脫維亞銀行︵BANKER TRUST COMPANY,NEW YORK FOR THE ACCOUNT OF RIETTUMU BANKA,LATVLA帳號:000000000 戶名:RICHMOND TRUTHS LIMITED︶︵THE BANK OF NEW YORK FOR THE ACCOUNT OF UNIBANKA,LATVLA 帳號:00000000000 戶名:RICHMOND TRUTHS LIMITED︶ ︵HARRIS BANK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FOR THE ACCOUNT OF AIZKRAUKIES BANKA LATVLA,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RICHMOND TRUTHS LIMITED︶︵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後︶︵上開帳戶已發函法 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繼續清查是否尚有餘額,以便協助投資人扣押。 ︶
致使廣大投資人誤以為被告地○○等人所招攬者為合法投資、節稅之理財避險工 具,因而陷於錯誤,而自八十八年間起即陸續將所謂信託款匯入上開地○○等所 指定之帳戶內供地○○等人使用,地○○等人以此種方式非法吸金,共計非法吸 收四千零三十人次投資,違法吸金及詐欺金額共計美金一億一千三百二十萬元, 以一美元兌換三十四元新台幣計算,合計吸金及詐欺金額新台幣三十八億四千八 百八十萬元︵詳如附件投資人名冊及匯款金額︶。嗣美國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發 生恐佈攻擊事件後,各國政府陸續清查銀行間不明資金往來,拉脫維亞之上開三 家銀行之RICHMOND TRUTHS LIMITED帳戶餘額因而被凍結︵其中RIETTUMU BANKA



帳戶內有餘額一千四百二十七萬零一百五十九點二美元、UNIBANKA帳戶內餘額有 一百八十九萬九千五百六十三點八美元、AIZKRAUKIES BANKA帳戶內餘額有八十 六萬二千七百點一元︶,致地○○、酉○○無法再如期支付投資利息予投資人及 繼續吸金,地○○、酉○○旋於二○○一年十月十七日及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潛逃出境,投資人見狀而籌組自救會,始發現上情而向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 處舉發,經本署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前往乙○○、庚○○、C○○等 人住處搜索,並扣得乙○○所有之丑○○委託香港律師岑明才之書面證明一份、 林顯有所有之列治文信託有限公司投資人自救會資料二十三張及C○○所有之委 任協議書二本、直接下線名冊、電話聯繫表一張、傳真函一張、筆記手冊一本、 華僑銀行匯款委託書一本、存摺三本、列治文信託銀行開戶資料一份。因認被告 未○○亦涉有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洗錢 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九條第一項之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未○○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表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張世賢
法官 呂曾達
法官 王啟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寰瑛
中 華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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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