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8號
KMDV,106,司促,1158,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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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伍福利
一、債務人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
  付新台幣(下同)參萬零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
  1日起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
  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銀行法業於104年06月24日修正第47之1條
  第2項規定為「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百分之15。」,而本件債權係源於債務人使用原債權銀行即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卡所生,而該銀行
  乃屬該條文所規範之事業主體,則債權人自應繼受原債權銀
  行之地位而同受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之拘束(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4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事聲字第92號、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號、104年度事
  聲字第1號、104年度事聲字第7號等裁定{o10}。據此,債
  權人逾上開規定部分之利息請求,即應予駁回,而准許如第
  一項所示。
四、債務人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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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