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2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侯順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㈠新台幣(下同)貳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壹萬伍仟
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105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叁萬叁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104年1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