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3年度,380號
TNHM,93,上易,380,200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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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八○號   潛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選任辯護人 卓 平 仲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一○八五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巳○○(原名林興進)原係國立臺南高工之教官,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 間起,擔任會首,召集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所示之互助會,每會會員連同會首 均為二十四人,採固定標金制,每會活會會款為新臺幣(下同)八千五百元或一 萬七千元,死會會款為一萬元或二萬元,約定以互助會會單上所安排之會員順序 為每月會員標取互助會之順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參 加前揭互助會之成員均信賴會單之記載,並以會單所載其他會員之信用狀況以及 各自之得標次序評估參與互助會之風險,仍連續在會單上虛列D○○、張政欽、 林明輝、張志成、陳明光等學校教職員為會員,而邀集附表一所示之參加人加入 互助會,致使附表一所示全數實際參與互助會之會員陷於錯誤而同意入會,並繳 交首會會款予巳○○,計詐得首會會款六百零一萬八千元(詳如附表一所示)。 復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虛列會員排定之得標順序屆至時,以該等虛列會員之名義 領取得標金額,致使如附表一所示各該會期時仍屬活會之會員誤信確為會單所示 之虛列會員得標,而分別繳交各該期之活會會款予巳○○,計詐得活會會款四十 六萬七千五百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嗣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宣佈所召集之互助 會全部止會,經附表一所示互助會中尚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彼此相互查詢後,始獲 悉上情。
二、案經癸○○、M○○、天○○、F○○、丙○○、午○○、戌○○、亥○○、丑 ○○、辰○○○、J○○、宙○○、卯○○、乙○、李明峰、辛○○、P○○、 戊○○、R○○、己○○、K○○、丁○○、庚○○、寅○○、C○○、N○○ 、黃○○、玄○○、未○○、A○○、I○○、H○○、E○○、子○○、G○ ○、B○○及宇○○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巳○○對於招募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虛列D○○、張政欽、林明輝 、張志成、陳明光等學校教職員為互助會會員,及該等互助會於八十八年八月間 全部停會等事坦承不諱,惟辯稱:伊非蓄意詐騙,係信賴富翔公司經營模式,而 參與富翔公司之互助會,因富翔公司止會,致伊無法正常週轉,但伊仍盡力運作 互助會,直至八十八年八月始止會,且伊於止會後亦提出所有財產彌補告訴人之 損失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自八十六年八月間起,擔任合會會首,召集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所示之互



助會,每會會員連同會首均為二十四人,採固定標金制,約定以互助會會單上所 安排之會員順序為每月會員標取互助會之順序,被告於前揭互助會中未得D○○ 、張政欽、林明輝、張志成、陳明光等學校教職員之同意即虛列其等為會員,並 收取標金等事實,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癸○○、 M○○、天○○、F○○、丙○○、午○○、戌○○、亥○○、丑○○、辰○○ ○、J○○、宙○○、卯○○、乙○、李明峰、辛○○、P○○、戊○○、R○ ○、己○○、K○○、丁○○、庚○○、寅○○、C○○、N○○、黃○○、玄 ○○、未○○、A○○、I○○、H○○、E○○、子○○、G○○、B○○及 宇○○指訴情形大致相符,且經證人林明輝、張志成、D○○、張政欽分別於偵 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發查卷第一七七頁、一審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及九 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審判筆錄),此外,並有附表一所示之合會會單在卷足憑。(二)按刑法上之詐欺罪,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 誤而為財物之交付或以此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為構成要件。所謂詐術,並不以欺 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又互助會為民間常見之 集資儲蓄理財方法,會員通常依會首及其他會員之信用狀況與屬性、總會員人數 (即互助會所需期間長短)、預先排定之得標次序及金額與利息多寡等因素,評 估各該互助會之風險以決定是否參與入會。且因互助會各會員彼此之間互不相識 ,或相識之人間互不知悉對方是否參與同一互助會之情形在所常見,故各會員通 常僅憑會首製發之會單,知悉共同參與之其他會員為何人,並據以評估風險,是 會首所制作並發給之會單記載是否正確無誤,對於各會員決定是否入會,以及活 會期間是否繼續繳納會款關係至鉅。本件被告於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時, 先後虛列D○○、張政欽、林明輝、張志成、陳明光等人為會員而組織互助會, 使其他不知情之會員,因此對會首之清償能力及該合會之組成成員是否健全等產 生錯誤之評估,進而陷於錯誤參與該等合會,並支付會款,且被告在嗣後各該互 助會進行中,每於虛列之會員預先排定之得標順序屆至時,即分別向各該互助會 之活會會員收取當月份之會款納為己用,所為顯已該當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三)綜上所述,被告辯稱無詐欺故意云云,不足採信。至被告是否參加富翔公司之互 助會與其本件詐欺犯行無涉。又其於止會後有無填補告訴人之損失,為其犯後態 度量刑審酌之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三、按民間互助會即合會法律關係,雖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增訂 之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至七百零九條之九等條文規範,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施行;然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訂約時間既均於八十六至八十八年間,自不受該 增訂民法條文之規範。修正前之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 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存在,而已得標之死會會員,依據其與 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若有冒名盜標情事 ,被詐欺之對象僅係各該期之活會會員及被冒名盜標者,是詐欺所得之款項,應 僅限於未得標活會會員所繳納之會款。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每一詐欺行為,同時詐騙數活會會員款項,侵害多名活會 會員之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從 一重處斷。先後所為數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加重其刑。公訴意旨雖未就 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二六至三十互助會中虛列D○○、張政欽、林明輝、張志成、 陳明光等人為會員及以其等名義領取得標金,使附表一編號二六至三十所示實際 參與該等合會之會員陷於錯誤而入會並交付活會會款之部分起訴,惟該部分與與 前揭已起訴且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依審 判不可分原則,自得併予審理。原審審酌被告利用會員信任,冒用他人名義參與 互助會詐取金錢,詐取金額非微,使活會會員癸○○等人遭受莫大損害,所生之 危害非輕,及被告於止會後會同債權人協調,並提出薪資、退伍金、獎金及不動 產供全部債權人受償(約四百四十餘萬元),且約定分期清償之計畫而與告訴人 等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參,嗣因目前工作所得有限無法依約按期清償, 然犯後態度尚佳,暨坦承虛列會員行為等一切情狀,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量處有期 徒刑拾月。並說明公訴人請求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因公訴人認定被告之 犯罪事實尚包括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量刑之基礎不同,認所宣告之刑已足 以使被告行為受到矯正並與其惡性相當,故未量處如其請求。三、原判決又以公訴意旨另謂:被告除於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有虛列D○○、張政欽 、林明輝、張志成、陳明光等學校教職員外,並於該等互助會及附表二所示之互 助會中捏造虛偽之姓名為會員,而邀集如附表三所示申○○等四十六人參加互助 會,且將申○○等四十六人得標之順序排在最後幾會,致使申○○等四十六人陷 於錯誤而交付會款,認被告此部分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 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 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 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訊據被告堅決否認前揭捏造虛偽姓名為會員犯行, 辯稱:未為捏造虛偽D○○、張政欽、林明輝、張志成、陳明光等學校教職員以 外之會員等語。經查:告訴人申○○等人之指述為被告否認,告訴人等亦未能提 出積極之證據以資證明此部分事實,自不能僅憑告訴人申○○等人單方之指述即 遽認被告有捏造D○○、張政欽、林明輝、張志成、陳明光等學校教職員以外會 員之情事。再互助會會員彼此間互不相識為民間互助會常見之情況,自亦不能以 該等會員非學校職員而認定其等姓名必為捏造。另據證人楊宏添即被告參與互助 會之富翔公司委員於偵查中陳稱:巳○○有以伊之名義參加富翔公司之互助會( 會首均為富翔公司負責人陳一郎),巳○○約參加八十多組互助會,巳○○所召 集之互助會會員名單係巳○○找熟識之會首合組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 八五二號卷第二十五頁),參以富翔公司確有經營籌組互助會及互助會會員之保 證人核保業務,業據核閱富翔公司負責人陳一郎因其經營前述富翔公司登記範圍 外之業務而違反公司法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之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二 二九號)無訛,復為告訴人申○○等人所肯認,是被告辯稱:伊所召集之非學校 職員之互助會會員,係富翔公司轉介合夥會首提供,該等會員之會款及得標金均 由合夥會首負責收取與交付,伊並無捏造會員乙節,即非不可採信。此外,又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二所示之互助會中捏造學校職員以外



之會員姓名,揆諸前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因公訴 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屬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乃不另為無罪判決之 諭知。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公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量 刑過輕;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辯護人 請求為被告緩刑宣告,因被告詐欺對象多人,事後與告訴人和解,郤未能履行和 解條件,且告訴人等陳稱:被告並無誠意實踐其與我們之協議,後又改名及遷址 ,以致我們都找不到被告求償,請庭上從重量刑,並附帶民事請求被告賠償在案 。是被告已無清償之誠意,自不宜為緩刑之諭知。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顯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田 平 安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廿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被告冒用林明輝等五人之會單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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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起訖時間 │每月會款│ 參加會員 │虛列│詐欺會款│備 註│
│ │ │(新臺幣)│(得標時間) │會員│(新臺幣)│ │
│ │ │ │ │(得│ │ │
│ │ │ │ │標時│ │ │
│ │ │ │ │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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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八│活會:一│陳俊廷(86.9) │張志│首會:三│如起訴│
│ 一 │月二十日 │萬七千元│業欣欣(86.10) │成(│十七萬四│書附表│
│ │ 至 八十八│死會:二│黃秀蘭(86.11) │88.5│千元 │一編號│
│ │年七月二十│萬元 │柯秋慧(86.12) │) │冒名:三│一,尚│
│ │日 │ │陳貞慧(87.1) │ │萬四千元│有活會│
│ │ │ │林珍慧(87.2) │ │ │會員林│
│ │ │ │李慧姿(87.3) │ │ │永珍(│
│ │ │ │廖振昌(87.4) │ │ │已繳會│




│ │ │ │黃秀茹(87.5) │ │ │款三十│
│ │ │ │鐘敏慧(87.6) │ │ │九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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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王秀真(87.7) │ │ │千元)│
│ │ │ │潘國隆(87.8) │ │ │ │
│ │ │ │陳永祥(87.9) │ │ │ │
│ │ │ │陳雯翊(87.10) │ │ │ │
│ │ │ │陳癸男(87.11) │ │ │ │
│ │ │ │趙秋蓉(87.12) │ │ │ │
│ │ │ │胡怡文(88.1) │ │ │ │
│ │ │ │林素娟(88.2) ││ │ │
│ │ │ │陳曉玫(88.3) │ │ │ │
│ │ │ │范明宏(88.4) │ │ │ │
│ │ │ │陳慈惠(88.6) │ │ │ │
│ │ │ │癸○○(88.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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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九│活會:八│吳娟蓉(86.10)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二 │月二十五日│千五百元│洪柏如(86.11) │輝(│八萬七千│書附表│
│ │ 至 八十八│死會:一│康月玲(86.12) │88.5│元 │一編號│
│ │年八月二十│萬元 │廖家翎(87.1) │) │冒名:二│四,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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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日 │ │邱淑萍(87.2) │ │萬五千五│有活會│
│ │ │ │施美汝(87.3) │ │百元 │會員林│
│ │ │ │陳文輝(87.4) │ │ │永珍(│
│ │ │ │黃淑君(87.5) │ │ │已繳會│
│ │ │ │吳淑敏(87.6) │ │ │款十九│
│ │ │ │林慧萍(87.7) │ │ │萬五千│
│ │ │ │張進福(87.8) │ │ │五百元│
│ │ │ │邱禎慧(87.9) │ │ │) │
│ │ │ │江佳珍(87.10) │ │ │ │
│ │ │ │周志豪(87.11) │ │ │ │
│ │ │ │陳秀娥(87.12) │ │ │ │
│ │ │ │林長青(88.1) │ │ │ │
│ │ │ │賴美菊(88.2) │ │ │ │
│ │ │ │郭思穗(88.3) │ │ │ │
│ │ │ │吳邱韻(88.4) │ │ │ │
│ │ │ │陳文對(88.6) │ │ │ │
│ │ │ │王衡梅(88.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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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癸○○(88.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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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十│活會:一│楊榮泰(86.11) │張志│首會:三│如起訴│
│ 三 │月五日 至 │萬七千元│黃冠誌(86.12) │成(│十五萬七│書附表│
│ │八十八年九│死會:二│林書卉(87.1) │88.5│千元 │一編號│
│ │月五日 │萬元 │劉景林(87.2) │) │冒名:十│六,尚│
│ │ │ │邱淑萍(87.3) │林明│萬二千元│有活會│
│ │ │ │柯青芬(87.4) │輝(│ │會員蔡│
│ │ │ │王盈芬(87.5) │88.6│ │錫榮(│
│ │ │ │馬宏斯(87.6) │) │ │已繳會│
│ │ │ │張以立(87.7) │ │ │款三十│
│ │ │ │蘇玉梅(87.8) │ │ │四萬)│
│ │ │ │劉怡惠(87.9) │ │ │、張與│
│ │ │ │許筱曼(87.10) │ │ │芳(已│
│ │ │ │姚碧玲(87.11) │ │ │繳會款│
│ │ │ │盧慶嵩(87.12) │ │ │三十九│
│ │ │ │洪玉蓉(88.1) │ │ │萬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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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冬生(88.2) │ │ │元) │
│ │ │ │張偉贊(88.3) │ │ │ │
│ │ │ │林本惠(88.4) │ │ │ │
│ │ │ │蔡永樁(88.7) │ │ │ │
│ │ │ │M○○(88.8) │ │ │ │
│ │ │ │天○○(88.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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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楊宏添(86.11)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四 │月五日 至 │千五百元│姚雅文(86.12) │輝(│七萬八千│書附表│
│ │八十八年九│死會:一│賴中鋒(87.1) │88.7│五百元 │一編號│
│ │月五日 │萬元 │楊李金花(87.2)│) │冒名:一│七,尚│
│ │ │ │倪曉萍(87.3) │張志│萬七千元│有活會│
│ │ │ │姚玉美(87.4) │成(│ │會員黃│
│ │ │ │郭好(87.5) │88.8│ │耀鴻(│
│ │ │ │何寶華(87.6) │) │ │已繳會│
│ │ │ │素群英(87.7) │ │ │款十九│
│ │ │ │陳秀蝦(87.8) │ │ │萬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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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姚貴清(87.9) │ │ │五百元│
│ │ │ │雷郭攜(87.10) │ │ │元) │
│ │ │ │蔡淑文(87.11) │ │ │ │
│ │ │ │林素蘭(87.12) │ │ │ │
│ │ │ │翁建中(88.1) │ │ │ │
│ │ │ │史麗華(88.2) │ │ │ │
│ │ │ │雷叔平(88.3) │ │ │ │
│ │ │ │盧麗芬(88.4) │ │ │ │
│ │ │ │姚玉美(88.5) │ │ │ │
│ │ │ │楊宏添(88.6) │ │ │ │
│ │ │ │F○○(88.9) │ │ │ │
│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劉儒鴻(86.11)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五 │月十日 至 │千五百元│李幸蓉(86.12) │輝(│七萬八千│書附表│
│ │八十八年九│死會:一│謝麗慧(87.1) │88.7│五百元 │一編號│
│ │月十日 │萬元 │潘恩玲(87.2) │) │冒名:一│八,尚│
│ │ │ │康鈺瑩(97.3) │張志│萬七千元│有活會│
│ │ │ │吳景梅(87.4) │成(│ │會員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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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雷 強(97.5) │88.8│ │惠蓮(│
│ │ │ │李幸蓉(87.6) │) │ │已繳會│
│ │ │ │蘇素瑩(97.7) │ │ │款十八│
│ │ │ │陳柳朱(87.8) │ │ │萬七千│
│ │ │ │楊欽安(87.9) │ │ │元) │
│ │ │ │葉子嘉(87.10) │ │ │ │
│ │ │ │何秋蓮(97.11) │ │ │ │
│ │ │ │張皖玲(87.12) │ │ │ │
│ │ │ │陳柏如(88.1) │ │ │ │
│ │ │ │祝永祥(88.2) │ │ │ │
│ │ │ │楊雅如(88.3) │ │ │ │
│ │ │ │李幸蓉(88.4) │ │ │ │
│ │ │ │何慧娟(88.5) │ │ │ │
│ │ │ │黃宗星(88.6) │ │ │ │
│ │ │ │丙○○(88.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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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洪靜宜(86.11) │張志│首會:十│如起訴│
│ 六 │月二十五日│千五百元│林麗燕(86.12) │成(│七萬八千│書附表│
│ │ 至 八十八│死會:一│黃泰山(87.1) │88.6│五百元 │一編號│
│ │年九月二十│萬元 │葉國男(87.2) │) │冒名:三│十一,│




│ │五日 │ │陳文輝(87.3) │林明│萬四千元│尚有活│
│ │ │ │黃英慈(87.4) │輝(│ │會會員│
│ │ │ │楊瓊雯(87.5) │88.7│ │午○○│
│ │ │ │廖丙文(87.6) │) │ │(二會│
│ │ │ │陳世曉(87.7) │ │ │,已繳│
│ │ │ │王家棋(87.8) │ │ │會款三│
│ │ │ │林怡伶(87.9) │ │ │十六萬│
│ │ │ │雷惠美(87.10) │ │ │五千五│
│ │ │ │許秋惠(87.11) │ │ │百元,│
│ │ │ │盧玟伶(87.12) │ │ │已得標│
│ │ │ │謝岱燕(88.1) │ │ │取得十│
│ │ │ │阮千容(88.2) │ │ │三萬五│
│ │ │ │朱麗娟(88.3) │ │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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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朱國平(88.4) │ │ │ │
│ │ │ │王麗彬(88.5) │ │ │ │
│ │ │ │午○○(88.8) │ │ │ │
│ │ │ │午○○(88.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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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劉正韻(86.12) │張志│首會:十│如起訴│
│ 七 │一月五日 │千五百元│雷叔平(87.1) │成(│七萬八千│書附表│
│ │至 八十八 │死會:一│王麗玲(87.2) │88.7│五百元 │一編號│
│ │年十月五日│萬元 │張進福(87.3) │) │冒名:三│十二,│
│ │ │ │吳豐成(87.4) │林明│萬四千元│尚有活│
│ │ │ │吳娟娟(87.5) │輝(│ │會會員│
│ │ ││林文青(87.6) │88.8│ │戌○○│
│ │ │ │楊世宗(87.7) │) │ │(已繳│
│ │ │ │陳文輝(87.8) │ │ │會款十│
│ │ │ │楊宏添(87.9) │ │ │七萬八│
│ │ │ │鄭進利(87.10) │ │ │千五百│
│ │ │ │康淑玲(87.11)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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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何正芸(87.12) │ │ │ │
│ │ │ │林欣怡(88.1) │ │ │ │
│ │ │ │陳尚瑜(88.2) │ │ │ │
│ │ │ │鄭淳穗(88.3) │ │ │ │
│ │ │ │吳思敏(88.4) │ │ │ │
│ │ │ │陳淑君(88.5) │ │ │ │




│ │ │ │廖宏文(88.6) │ │ │ │
│ │ │ │陳家瑞(88.9) │ │ │ │
│ │ │ │戌○○(88.10) │ │ │ │
├───┼─────┼────┼────────┼──┼────┼───┤
│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林俊成(8.12)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八 │一月十日 │千五百元│王宜慧(87.1) │輝(│七萬八千│書附表│
│ │至 八十八 │死會:一│邱啟宗(87.2) │88.6│五百元 │一編號│
│ │年十月十日│萬元 │新建明(87.3) │) │冒名:五│十三,│
│ │ │ │周宏欣(87.4) │張志│萬一千元│尚有活│
│ │ │ │阮宗信(87.5) │成(│ │會會員│
│ │ │ │蔡麗香(87.6) │88.7│ │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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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吳慧琦(87.7) │) │ │(二會│
│ │ │ │郭新和(87.8) │ │ │,已繳│
│ │ │ │杜美娟(87.9) │ │ │會款三│
│ │ │ │宋娟菊(87.10) │ │ │十五萬│
│ │ │ │莊裕珍(87.11) │ │ │七千元│
│ │ │ │蕭美佐(87.12) │ │ │)、林│
│ │ │ │林俊成(88.1) │ │ │秀美(│
│ │ │ │張瑞齡(88.2) │ │ │已繳會│
│ │ │ │謝坤榮(88.3) │ │ │款十八│
│ │ │ │李金花(88.4) │ │ │萬七千│
│ │ │ │梁獻玉(88.5) │ │ │元) │
│ │ │ │亥○○(88.8) │ │ │ │
│ │ │ │丑○○(88.9) │ │ │ │
│ │ │ │亥○○(88.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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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楊金柄(86.12)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九 │一月二十日│千五百元│林偉挺(87.1) │輝(│八萬七千│書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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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至 八十八│死會:一│趙宰澈(87.2) │88.5│元 │一編號│
│ │年十月二十│萬元 │施美汝(87.3) │) │冒名:四│十五,│
│ │日 │ │謝芮桓(87.4) │ │萬二千五│尚有活│
│ │ │ │陳玉瑾(87.5) │ │百元 │會會員│
│ │ │ │吳思戇(87.6) │ │ │午○○│
│ │ │ │宋志芳(87.7) │ │ │(二會│
│ │ │ │陳欣秀(87.8) │ │ │,一會│
│ │ │ │謝婉莉(87.9) │ │ │已兌現│




│ │ │ │黃艾萱(87.10) │ │ │,已繳│
│ │ │ │陳瑜瑄(87.11) │ │ │會款十│
│ │ │ │翁志遠(87.12) │ │ │七萬)│
│ │ │ │李淑琴(88.1) │ │ │、郭淑│
│ │ │ │翁幸惠(88.2) │ │ │慧(已│
│ │ │ │周寶葉(88.3) │ │ │繳會款│
│ │ │ │周志豪(88.4) │ │ │十七萬│
│ │ │ │賴美菊(88.6) │ │ │)、蔡│
│ │ │ │午○○(88.7) │ │ │金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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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郭淑慧(88.8) │ │ │已繳會│
│ │ │ │午○○(88.9) │ │ │款十七│
│ │ │ │蔡金欵(88.10) │ │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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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劉正韻(86.12)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十 │一月二十五│千五百元│雷叔平(87.1) │輝(│七萬八千│書附表│
│ │日 至 八十│死會:一│王麗玲(87.2) │88.8│五百元 │一編號│
│ │八年十月二│萬元 │張進福(87.3) │) │冒名:八│十六,│
│ │十五日 │ │吳豐成(87.4) │張志│千五百元│尚有活│
│ │ │ │吳娟娟(87.5) │成(│(88.9部│會會員│
│ │ │ │林文青(88.6) │88.9│分已止會│宙○○│
│ │ │ │楊世宗(87.7) │) │) │(已繳│
│ │ │ │陳文輝(87.8) │ │ │會款十│
│ │ │ │呂謀遠(87.9) │ │ │七萬八│
│ │ │ │鄭進利(87.10) │ │ │千五百│
│ │ │ │康淑玲(87.11) │ │ │元) │
│ │ │ │何正芸(87.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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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欣怡(88.1) │ │ │ │
│ │ │ │方宏文(88.2) │ │ │ │
│ │ │ │鄭淳穗(88.3) │ │ │ │
│ │ │ │吳思敏(88.4) │ │ │ │
│ │ │ │陳淑君(88.5) │ │ │ │
│ │ │ │陳順永(88.6) │ │ │ │
│ │ │ │吳文忠(88.7) │ │ │ │
│ │ │ │宙○○(88.10) │ │ │ │
├───┼─────┼────┼────────┼──┼────┼───┤
│ │八十六年十│活會:一│陳弘益(87.1) │林明│首會:三│如起訴│




│ 十一 │二月六日 │萬七千元│林春紅(87.2) │輝(│十七萬四│書附表│
│ │至 八十八 │死會:二│王月美(87.3) │88.8│千元 │一編號│
│ │年十一月六│萬元 │鄭祥美(87.4) │) │冒名:五│十七,│
│ │日 │ │廖士瑩(87.5) │ │萬一千元│尚有活│
│ │ │ │王惠君(87.6) │ │ │會會員│
│ │ │ │林明宏(87.7) │ │ │卯○○│
│ │ │ │洪美蘭(87.8) │ │ │(已繳│
└───┴─────┴────┴────────┴──┴────┴───┘
┌───┬─────┬────┬────────┬──┬────┬───┐
│ │ │ │黃曉慧(87.9) │ │ │會款三│
│ │ │ │林春秀(87.10) │ │ │十五萬│
│ │ │ │洪美蘭(87.11) │ │ │七千元│
│ │ │ │陳建安(87.12) │ │ │) │
│ │ │ │白 華(88.1) │ │ │ │
│ │ │ │魏銘仁(88.2) │ │ │ │
│ │ │ │洪敏義(88.3) │ │ │ │
│ │ │ │林麗卿(88.4) │ │ │ │
│ │ │ │葉錦秀(88.5) │ │ │ │
│ │ │ │林佳和(88.6) │ │ │ │
│ │ │ │林再彥(88.7) │ │ │ │
│ │ │ │李俊郎(88.9) │ │ │ │
│ │ │ │卯○○(88.10) │ │ │ │
│ │ │ │王衡梅(88.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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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十│活會:八│王桂甚(87.1)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十二 │二月七日 │千五百元│林春紅(87.2) │輝(│八萬七千│書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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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 八十八 │死會:一│王月美(87.3) │88.8│元 │一編號│
│ │年十一月七│萬元 │鄭祥美(87.4) │) │冒名:二│十八,│
│ │日 │ │楊世寶(87.5) │ │萬五千五│尚有活│
│ │ │ │王惠君(87.6) │ │百元 │會會員│
│ │ │ │林可薰(87.7) │ │ │乙 ○│
│ │ │ │陳淑君(87.8) │ │ │(二會│
│ │ │ │黃曉慧(87.9) │ │ │已繳會│
│ │ │ │林春秀(87.10) │ │ │款三十│
│ │ │ │洪美蘭(87.11) │ │ │五萬七│
│ │ │ │許婉婷(87.12) │ │ │千元、│
│ │ │ │董純宜(88.1) │ │ │李明峰│
│ │ │ │魏銘仁(88.2) │ │ │(已繳│




│ │ │ │劉蕙蘭(88.3) │ │ │會款十│
│ │ │ │林麗卿(88.4) │ │ │七萬八│
│ │ │ │陳淑慧(88.5) │ │ │千五百│
│ │ │ │林佳和(88.6) │ │ │元) │
│ │ │ │王桂甚(88.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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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乙 ○(88.9) │ │ │ │
│ │ │ │李明峰(88.10) │ │ │ │
│ │ │ │乙 ○(88.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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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三│活會:八│王定良(87.4) │張志│首會:十│如起訴│
│ 十三 │月三日 至 │千五百元│林文玲(87.5) │成(│七萬八千│書附表│
│ │八十九年二│死會:一│蔡阿蓮(87.6) │88.9│五百元 │一編號│
│ │月三日 │萬元 │黃春葉(87.7) │) │冒名(已│十九,│
│ │ │ │楊忠霖(87.8) │林明│止會) │尚有活│
│ │ │ │邵美君(87.9) │輝(│ │會會員│
│ │ │ │穆美杏(87.10) │88.1│ │辛○○│
│ │ │ │陳秀清(87.11) │0) │ │(已繳│
│ │ │ │方相惟(87.12) │ │ │會款十│
│ │ │ │方相發(88.1) │ │ │五萬三│
│ │ │ │洪美雲(88.2) │ │ │千元)│
│ │ │ │許婉婷(88.3) │ │ │、盧修│
│ │ │ │雷惠美(88.4) │ │ │德(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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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張大山(88.5) │ │ │繳會款│
│ │ │ │雷志誠(88.6) │ │ │十五萬│
│ │ │ │林麗卿(88.7) │ │ │三千元│
│ │ │ │蘇春蓒(88.8) │ │ │)、吳│
│ │ │ │辛○○(88.11) │ │ │秀鳳(│
│ │ │ │梁金發(88.12) │ │ │已繳會│
│ │ │ │P○○(89.1) │ │ │款十五│
│ │ │ │戊○○(89.2) │ │ │萬三千│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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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七年三│活會:八│曾晏生(87.4) │林明│首會:十│如起訴│
│ 十四 │月十二日 │千五百元│許浩強(87.5) │輝(│七萬八千│書附表│
│ │至 八十九 │死會:一│王慧慧(87.6) │88.9│五百元 │一編號│
│ │年三月十二│萬元 │林怡珍(87.7) │) │冒名(已│二十,│




│ │日 │ │林芳英(87.8) │張志│止會) │尚有活│
│ │ │ │萬品君(87.9) │成(│ │會會員│
│ │ │ │魏聖二(87.10) │88.1│ │P○○│
└───┴─────┴────┴────────┴──┴────┴───┘
┌───┬─────┬────┬────────┬──┬────┬───┐
│ │ │ │朱淑琴(87.11) │0) │ │(已繳│
│ │ │ │朱國平(87.12) │ │ │會款十│
│ │ │ │江文賢(88.1) │ │ │五萬三│
│ │ │ │陳淑娟(88.2) │ │ │千元)│
│ │ │ │錢冠文(88.3) │ │ │、薛青│
│ │ │ │黃美惠(88.4) │ │ │垣(已│
│ │ │ │柳桂娟(88.5) │ │ │繳會款│
│ │ │ │陳維行(88.6) │ │ │十五萬│
│ │ │ │魏銘仁(88.7) │ │ │三千元│
│ │ │ │戈美君(88.8) │ │ │)、李│
│ │ │ │陳建泰(88.11) │ │ │秀珠(│
│ │ │ │P○○(88.12) │ │ │已繳會│
│ │ │ │薛青垣(89.1) │ │ │款十五│
│ │ │ │辛○○(89.2) │ │ │萬三千│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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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