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 務 人 許承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22,85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184182、0000000000。
㈣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