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28號
KMDV,106,司促,1128,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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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 務 人 許承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22,85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184182、0000000000。
 ㈣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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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