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一О七一號 C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 ○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 柏 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 ○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 梅 芬 律師
被 告 丁 ○ ○
選任辯護人 賴 鴻 鳴 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
第三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九六二五號、一二二三九號、一二三一三號、一
二六四一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三六號、一三三七號及移
年度偵字第八五八號、二二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乙○○、己○○、戊○○、甲○○部分撤銷。丙○○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二六及附表貳編號一、二及附表參編號四所示之海洛因均沒收銷燬;附表貳編號三至十三所示之物品,附表參編號一至二、五至九所示之物品均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二、三、四、六、二六及附表貳編號一、二及附表參編號四所示之海洛因均沒收銷燬;附表貳編號三至十三所示之物品及附表參編號一至二、五至九所示之物品均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貳萬壹仟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己○○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二六所示海洛因均沒收銷燬。附表壹編號七至三八、四一至四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拾參萬陸仟零貳拾元(內含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三九所示之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附表壹編號五、四十所示之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褫奪公權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二六所示海洛因及附表壹編號
五、四十所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附表壹編號七至三八、四一至四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拾參萬陸仟零貳拾元(內含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三九所示之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戊○○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二六所示海洛因均沒收銷燬。附表壹編號七至三八、四一至四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拾參萬陸仟零貳拾元(內含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三九所示之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二六所示海洛因均沒收銷燬。附表壹編號七至三八、四一至四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拾參萬陸仟零貳拾元(內含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三九所示之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綽號「阿宏」)、乙○○(綽號「泰哥」)係兄弟,其二人經由曾販賣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己○○之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老仔」之成年男子介紹,而認 識己○○。詎丙○○、乙○○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 意聯絡,自九十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止,由丙○○前往大陸地 區與臺灣地區成年男子黃志榮(年籍不詳)之毒販接頭購買海洛因,黃志榮乃以 不明之方式,將海洛因運輸回高雄市交予乙○○,由丙○○或乙○○各在臺南縣 永康交流道某一家俱行附近、臺南縣永康市○○街一六五巷二二號三樓之二己○ ○前居住處、臺南縣永康市○○街八之二號八樓之一己○○現居住處、高雄市○ ○路與廣西路某處等地,以一件一兩(或稱一領,即三十七.五公克)新臺幣( 下同)八萬元至十二萬元不等之價格,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己○○、劉 萬信(綽號「老芋」,現由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審理中)多次,前後總計販 賣海洛因磚十五塊(每塊三百五十公克,共計五千二百五十公克),得款一千一 百二十萬元。乙○○復續上開販賣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一年八月間起至同年十 月中旬某日止,在高雄市○○路及和平路上某書店旁等處,以每次三千元之價格 ,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胡朝益七次,共得款二萬一千元。二、己○○於九十年八月九日二十一時許,在臺南市○○路○段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 對面之「百立文具廣場」,販賣海洛因予黃國泰,為警查獲而遭羈押,其於同年 月二十四日具保後(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現由最高 法院審理中),詎其猶不知悔改,四個月後,竟另行起意,而與劉萬信、戊○○ (己○○之子)、甲○○(戊○○女友)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一月間起,由己○○以0000000000號 等電話與購買海洛因者聯絡後,親自或指示戊○○、甲○○,以每包五分(半錢 即一點八七五公克)三千元至八千元不等之價格(毒品價格隨市場供需及警方查 緝情形而波動,非固定不變,況且本案購入後摻加葡萄糖再行販售,價格差距較
大),分別在臺南縣永康車站、臺南市開元寺、永康市○○路四海豆漿店前、瀛 海中學門口旁、瀛海中學附近某土魠魚羹店前、臺南市民生綠園一天主堂附近、 臺南市○○街二00巷七號閰太仁、王永德租住處、臺南市○○路七五五號五樓 之五王灃膠居處、臺南市○○路延平市場、臺南縣永康市○○路家樂福賣場門口 、臺南縣永康市網寮附近等地,連續販賣海洛因予閰太仁(綽號牛王)、王永德 (綽號鰻仔)、王致良(綽號良仔)、陳湯泳(綽號小黑)、陳國源(綽號小兄 )、潘雪明(綽號隆田)、「美英」、蔡寶利(綽號午仔)、高聰丁(綽號毛彥 )、王灃膠(綽號粉鳥)、楊孝義等人多次(具體之販毒次數,因時間甚長、人 數眾多、次數頻繁,難以詳細計數),前後共計出售七千五百八十五點零一二六 公克之海洛因,得款一千二百十三萬六千零二十元。三、己○○於九十年十一月間,意圖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向乙○○(其販賣 安非他命部分未經起訴,另函檢察官偵辦)購得如附表壹編號五、四十所示之安 非他命四十六小包,將之藏置臺南縣永康市○○街八之二號八樓之一住處予以持 有,伺機出售。
四、嗣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許,經警持搜索票至臺南縣永康市○○街八之 二號八樓之一己○○住處搜索,適甲○○手持內放海洛因之檳榔盒與戊○○正欲 外出販賣海洛因(即附表壹編號二六所示海洛因),而查獲己○○、劉萬信、戊 ○○、甲○○,並搜獲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己○○遭查獲後,供出毒品來源係向 丙○○、乙○○購買,經循線追查,為警分持拘票、搜索票,於九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十七時五分許,在高雄市○○街六八號之一.三樓,拘提丙○○、乙○ ○,並在高雄市○○街九巷十一號十二樓之四丙○○住處,搜獲如附表貳所示之 物。另在高雄市○○街九巷十一號三樓之八乙○○住處,搜獲如附表參所示之物 ,而悉上情。
五、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偵辦暨由臺南 市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被告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有罪部分】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丙○○、乙○○承認於右揭時間、地點收受被告己○○所匯之 款項及交付海洛因予被告己○○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 被告丙○○辯稱:伊僅幫己○○向他人購買海洛因,未賺取差價,並非販賣海洛 因予己○○云云。被告乙○○辯稱:伊僅幫兄長丙○○拿海洛因給己○○,並未 販賣毒品。又伊與胡朝益係各出資三千元,由伊向他人買海洛因,非伊販賣海洛 因給予胡朝益,況且此部分已判決確定云云。
二、經查被告丙○○、乙○○於右揭時間、地點販賣海洛因予被告己○○、劉萬信之 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時供稱:「(據己○○右述談話內容係你要賣海洛 因毒品給她都要漲價,她向你討價還價的過程,你所賣的海洛因成分較好所以常 要漲價,就黃所指是屬實嗎?為何錄音帶內容與己○○供述相符,請你解釋?) 己○○所指的屬實沒錯,我有在大陸找毒品海洛因貨源,再找看看有沒有人可帶 回臺灣,所以我才在電話中要己○○漲價。」「(現警方提示第二卷錄音帶時間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十九時五十一分,經你聽完後是何人與己○○在對話?對
話內容所指何事,你有向己○○先支借一百二十萬元嗎?匯往何家銀行何人帳戶 ,匯完款後你幾天內將毒品帶回給臺灣交給己○○,為何有談論上批貨都溼的, 這次較『棉』之話語,自四月到今,回來二次你共漲價二次,與己○○交易過二 次了嗎?請你解釋?)是我本人與己○○在談話。我有向己○○借一百二十萬元 沒錯,我叫己○○匯錢後將匯款單傳真到大陸以確定匯了錢,我在大陸才可以領 到錢。匯完款後我是向大陸一位黃先生的臺灣人買貨,他如何帶回臺灣我並不清 楚,我人未回臺灣,是我叫弟弟乙○○在臺灣與該位黃先生聯絡上,在高雄市有 交易二塊海洛因磚,共七百公克,然後我再叫我弟弟乙○○與己○○連絡上交易 的。是該次的貨較好,上次的貨較差,才有『溼、棉』之說。與己○○交易過二 次無誤,所以她才會說二次均向她漲價。」「(現警方提示第二捲錄音帶時間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九時四十分《共二通》,經你聽完後是何人與己○○在對話 ?對話內容是你報帳戶給己○○匯款嗎?她為何叫你多匯一點多帶一點回來呢? )是我報帳戶及帳號給己○○匯款,我是借己○○的錢先拿給在大陸買海洛因毒 品的貨主黃先生,所報是『康榮彬、高雄二信苓雅分社00000000000 00號』,傳真大陸電話是000000000000000號。己○○向我說 要多買一點海洛因回來,我向她說人家貨主只剩這些而已。所匯一百二十萬元就 是用在我交代乙○○在高雄市向黃先生接洽交易的二塊海洛因磚。」「(現警方 提示第二捲錄音帶時間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十時十六分,經你聽完後是誰與己 ○○在對話?對話內容為何?)是我弟弟在與己○○談話。所談也是我叫己○○ 匯款之事而已。」「(八月二十二日當天你確定有收到己○○所匯的一百二十萬 元嗎?匯款後為何乙○○都會打電話給己○○告知已確定收到了?)當天確實有 收到己○○所匯的一百二十萬元無誤。那是我打給乙○○後叫乙○○打給己○○ 的。」「(據己○○供述曾匯二次一百二十萬元支借給你購毒,也是匯同一個「 康榮彬、高雄二信苓雅分社」,但帳號不同,是否有情事?該一百二十萬元購得 幾塊海洛因磚,如何交易,賣給何人圖利?)確實有此事無誤。也是我在大陸向 黃先生購買海洛因所需,而先向己○○借的,那次向黃先生買了四塊海洛因磚, 購買的時間就是匯款那時間(詳細時間忘記),也是我人在大陸,付完款後我交 代乙○○在臺灣高雄市向黃先生接得那四塊海洛因磚,後賣給了己○○。」「( 你所持用0000000000電話曾打給己○○談交易毒品之事嗎?)我有持 該電話打給己○○無誤,談話內容我忘記了。」「(現警方提示時間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四日十三時三分,乙○○持你0000000000電話打給己○○連續 幾通,及十三點十一分時,你再持該電話打給己○○之錄音供你聽,是否談交易 毒品海洛因過程?)使用我所持用之0000000000電話當時,我人應在 國內了,是我叫乙○○拿海洛因毒品去臺南與己○○交易,而乙○○持用我的電 話談話之過程無誤。」「(錄音顯示該次交易毒品是綽號『老芋』劉萬信載乙○ ○來己○○家中交易,你認識劉萬信嗎?劉是否涉及販毒過程?)『老芋』我認 識,他是與己○○在一起的男友,真實姓名我不清楚。他知道己○○向我購買毒 品的事,我知道他是在左營當海軍,有時都是『老芋』直接與乙○○交易毒品後 ,『老芋』再帶回臺南給己○○的,此次是『老芋』載乙○○來臺南交易後,乙 ○○有一次是坐計程車回高雄。」「(你與己○○電話中所談及『老仔』是何人
?亦是販毒嗎?)是我在大陸認識一位六十多歲臺灣男子,他有在吸毒,他也是 同樣在大陸買海洛因磚過,他到底作何用途我就不清楚了。」「(你自何時開始 販賣毒品海洛因給己○○?都是何人持毒品交易?地點在何處?)約在半年前九 十一年三月份開始才賣海洛因給己○○的。都由我及乙○○二人出面與己○○交 易,地點在臺南或高雄市都有。」「(己○○供稱每次要向你與乙○○買海洛因 時都託其他同行吸毒者試貨,看純不純之指證,是否屬實?)有屬實無誤。」「 (你賣給己○○的海洛因數量自九十一年三月份至八月二十九日共有多少數量? )約有十四至十五塊海洛因磚的數量。」「(所賺金錢約有多少?為何會涉及販 毒之行為呢?)所賺約有三百萬元左右,我在大陸經商失敗,在偶而間與毒販份 子接觸在利誘下才走險路。」「(根據己○○向警方供稱,你等涉販毒過程係自 大陸夾帶闖關入境,是否有此事,你願意供出實情嗎?)無此事,海洛因毒品如 何進到臺灣的,我根本不知道,均是我在大陸付錢之後在臺灣拿貨,在臺灣都是 在高雄由我或弟弟接貨再轉賣給己○○的。」(以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 一三號卷第六九至七二頁)。又於檢察官訊問時復供稱:「(你賣海洛因給己○ ○自何時起?)九十年十一月起。」「(你共賣過她有幾次?)正確次數我忘了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幾日(約二十四、二十五日)又賣給她二塊,在之前有一次 賣給她四塊,約在九十一年七月間,是海洛因,是我弟弟乙○○送過去給她,就 是己○○匯到康榮彬帳戶內的錢《分別是二百二十萬元、一百二十萬元》。」「 (由你負責在大陸接洽?)由我在大陸與那姓黃的接洽,臺灣由我弟弟接貨,如 果我有回來,就由我自己去接貨。」「(海洛因何人交給己○○?)我與我弟弟 送海洛因過去,後來由我弟弟送,有時送到臺南永康交流道一家傢俱行附近交貨 ,有一次我送去她家中《不是她被查獲之地點》。」「(前後加起來你共賣多少 海洛因給己○○?)共十五塊(每塊三百五十公克)。」(以上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一二三一三號卷第七九至八二頁)。被告丙○○於原審供稱:「(對起訴書 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的部分沒有意見,與事實相符。」 「(如何跟大陸地區黃姓男子接頭買海洛因?其真實姓名為何?)是住在高雄綽 號『老仔』的人替我介紹認識黃姓男子的。黃姓男子的名字是黃志榮。」「黃志 榮如何運來臺灣給你?)他有請人從機場海關夾帶進來臺灣地區。」「(他來臺 灣如何交給你?)他在大陸與我聯絡好時間地點,還問我弟弟車牌與穿著,黃姓 男子會派人帶海洛因交給我弟弟,錢我是透過臺灣的徐姓男子匯到大陸給黃志榮 。」「(販賣毒品所得總共一千多萬元,你的成本多少?)詳細金額我不太清楚 ,我買的成本價格約三十七點五公克,六至七萬元,我再以八至九萬元賣出。」 「(你的海洛因賣給誰?)我都是賣給己○○‧‧。」「(你如何將海洛因拿給 己○○?她如何將錢交給你?)我大部分是透過我弟弟拿給己○○,我自己拿過 一、二次給她。己○○通常都是拿現金給我弟弟,我弟弟再將錢匯到大陸給我, 有時己○○也會自己將錢匯到大陸給我。我叫己○○把錢匯到徐姓男子給我的戶 名『康榮彬』在高雄二信的帳戶。」「(你販賣毒品扣除成本後所得利益?)約 二百多萬元。」「(你弟弟有無分配贓款?)沒有。我提供我弟弟的吃喝住宿還 有提供他吸食海洛因。」(詳原審卷《一》第三二至三五頁)。「(綽號『老仔 』真實姓名?)楊哲銘,住高雄市,詳細地址我不知道。約六十幾歲人。」「(
你一個月給你弟弟多少錢生活費?)沒有固定,一次給幾千元讓他花。一個月頂 多一、二萬元生活費。大部分是提供海洛因讓他施用。每月約提供一兩海洛因《 三十七點五公克》,市價約十萬元。」「(在臺灣除了你弟弟跟你一起賣毒品外 ,尚有無其他共犯?)沒有。我只賣毒品給己○○‧‧,單純請我弟弟幫我送貨 。」「(大陸毒販黃志榮如何拿毒品給你?)通常用電話聯絡後,他會派人送毒 品來,來交貨的人我和我弟弟都不認識。」「(從何時開始跟黃志榮買毒品?誰介紹的?)『老仔』介紹的。九十年七月份經介紹認識,約從九十年十一月份開 始向他買毒品。黃志榮是高雄人,住新興區,是參與西北幫派的份子,約五十多 歲人。」「(在大陸住哪裡?如何與黃志榮聯絡毒品交易?)我自己有在大陸租 房子。我是以手機方式與黃志榮聯絡。」「(購買毒品資金來源何來?)我自己 的,跟我弟弟乙○○沒有關係,他只單純幫我接貨、送貨。」「(賣毒品給己○ ○都如何聯絡?)有時她打給我,有時我打給他。如果我人在大陸,就叫我弟弟 打給她。」「(如何約定毒品數量、金額、交貨時間及地點?)我們都是問要幾 件。如果沒有起落價,就以一兩三十七點五公克八萬元的價錢交易。交貨的時間 及地點,如果我在臺灣,就由我跟她約,如果我人不在臺灣,就會叫我弟弟乙○ ○跟己○○約交貨時間、地點。」「(你在臺灣共交貨幾次給己○○?)二次。 二次都送到一個在臺南的房子,不知是己○○的住處或租處。」「(送貨到己○ ○住處,有無其他人在屋內?)有二個人在屋內幫己○○試毒品的純度,但我不 認識。」「(你的毒品有無添加其他物品?)添加葡萄糖。」「(添加葡萄糖有 無加很多?)要看購買進來的毒品純度如何,如果純度高,就會加比較多的葡萄 糖,純度低,就加比較少。」「(己○○是否有曾經到高雄跟你取毒品?)沒有 。她到高雄是跟我弟弟乙○○取毒品。」「(己○○購買毒品的錢如何給你?) 如果我人在大陸,她就匯錢給我,我人在臺灣,她就拿現金給我。她並沒有拿錢 交給我弟弟。我弟弟是送毒品給她。」「(你弟弟乙○○是否認識綽號『老仔』 的楊哲銘?)我有帶我弟弟去跟『老仔』楊哲銘認識過。」(詳原審卷《一》第 一二六至一三一頁、第一三六至一三八頁)。綜觀被告丙○○前揭警詢、偵查、 原審及在本院之供述,其自九十年十一月間開始販售海洛因予被告己○○、劉萬 信,又其向黃志榮以每一件(三十七點五公克)海洛因六至七萬元之價格購入, 再以每件八至九萬元售出,獲利二百餘萬元,是其係基於營利之犯意,而販賣海 洛因,甚為明確。
三、復據被告乙○○於警詢時供稱:「(為何你會有不實之供述?現在為何又要主動 供述呢?)是怕害到我哥哥丙○○才避重就輕‧‧,我思考結果認為警方蒐證的 錄音帶均有錄到交易毒品的過程,所以願意供出實情。」「(警方在第二次筆錄 製作過程撥放監察己○○所持用0000000000電話,每通與己○○對話 的是何人?所談內容是為何事?己○○均叫你何種綽號?)是我本人無誤。所談 的內容是為交易毒品海洛因,我只是負責聯絡己○○而已,我有與己○○交易過 海洛因毒品無誤。她都稱呼我『泰哥仔』。」「(據己○○指證及證人王致良、 蔡寶利供稱一起前往高雄市向你購買毒品海洛因,你請他們前往海產店吃海產此 事屬實嗎?)有此情事無誤,其中還有一位綽號『老芋』男子,他是己○○的同 居男友。《經指認劉萬信檔案照片,乙○○指認其人無誤》。」「(你所販賣給
己○○的毒品是自何而來?)均是我哥哥丙○○與一位姓黃的男子接洽好,再由 我出面去接下貨(海洛因)。」「(自何時開始接貨及販賣給己○○?交易地點 為何?)約將近一年的時間了。交易地點有時約在高雄市○○路靠一心路的海產 店內、光華路靠三多路旁海產店前,來臺南交易是『老芋』劉萬信在高雄市載我 北上臺南己○○家中交易,在她家中交易過二次,二次地點的家不同。」「(『 老芋』劉萬信有涉嫌替己○○向你接毒品海洛因後,再帶回臺南給己○○嗎?) 有的,有二至三次,均是劉萬信帶著錢然後與我約在高雄市○○路與廣西路口, 他開一部紅色小客車,我們在車內一手交毒品一手交錢。他有時直接拿回臺南給 己○○,有時就先放在他身邊保管。」「(劉萬信知道你與他交易的東西是毒品 海洛因嗎?)知道。」「(你與己○○等販毒集團交易共有幾次?毒品數量多少 ?)約有七至八次。每次一塊、二塊或三至四塊均有,詳細數量我不清楚,並不 是每次都由我交易,有時我哥哥丙○○在臺灣就由他與己○○交易。」「(你被 警方查扣的電子秤、攪拌器、分裝袋子等是作何用途的?)電子秤是秤海洛因毒 品用,攪拌器是用來攪碎海洛因磚用的,分裝袋是分裝海洛因毒品用的。」(以 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三號卷第七六至七七頁)。又於檢察官偵訊時供 稱:「(你何時起賣毒品給己○○?)九十年十一月間。」「(賣過幾次?)有 七、八次。」「(最近一次日期?)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多日。」「(這次賣給 她多少?)三塊或四塊,忘了究竟賣她幾塊。」「(在何處交易毒品海洛因給己 ○○?)在高雄市○○路與廣西路交給劉萬信,綽號老芋,是己○○的同居人, 交給劉萬信二、三次,在今年年初之事,己○○有來過幾次,其中己○○與劉萬 信來過一次,有一次是劉萬信載我去己○○家,有一次是我自己去的,最後一次 是二塊海洛因。」「(海洛因何人交給你?)由我大哥丙○○在大陸接洽,由我 去向一個姓黃的提貨。」「(你前後共賣給己○○多少海洛因?)沒有辦法記了 。」「(劉萬信去向你拿海洛因是向你買的)是,錢也是由他拿出來的,己○○ 錢都放在劉萬信那裡。」「(你們被拘提到案當日蔡寶利、王致良說他們有去高 雄向你買海洛因,實在否?)是,至少有三、四次,跟己○○一起去的。」「( 己○○有匯二次錢到康榮彬帳戶,這二次你送海洛因過去,有收到錢?)沒有, 其他的有收錢,是劉萬信或己○○交錢的。」「(己○○向你們買海洛因量較大 ,是自何月起?)自今年三月起,但有一陣子我們也缺貨。」(以上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一二三一三號卷第八一至八二頁)。被告乙○○復於原審明確供稱:「 (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告以要旨》無。」「(你幫你哥哥丙○○販 賣海洛因,有無拿到報酬?)沒有。他只有提供我吃住及提供海洛因給我施用。 每月大約提供價值十萬元的海洛因給我施用。他沒有給我金錢。」「(你都如何 與己○○聯絡?)大部分都是己○○打給我,警察局也有監聽到。」「(劉萬信 的部分是誰拿給他?)也是我拿給他的,他與己○○是同居人關係,他都是替己 ○○跟我拿海洛因。」「(黃志榮交給你們時,海洛因是否已經磨成粉末?你們 總共賣給己○○多少海洛因?)大部分是磨成粉末,有時候是海洛因磚。我們交 給己○○大部分是海洛因粉末,只有一、二次是海洛因磚。大約賣給己○○十五 塊海洛因磚的數量。」(以上詳原審卷一第三六、三七頁)。「(你如何與販賣 毒品的黃志榮接洽?)我哥哥會打電話給我,他跟黃志榮聯絡好後,通知我地點
及送貨的人穿何衣服。送貨的人到達之後,我上他的車跟他取貨。毒品先用透明 封口袋裝好,給我看過後,再封起來。」「(如何檢驗毒品?一次都拿多少毒品 給你?)我不會檢驗毒品也不會秤重。不一定。」「(黃志榮派誰拿毒品跟你交 貨?)我不認識。」「(每次是否都同一人?)不一定。」「(你哥哥賣毒品多 久?)從九十年十一月份開始。」「(你從何時幫丙○○送、取毒品?)九十一 年三、四月。」「(如何知道丙○○在賣毒品?)他跟我說的。」「(你有無出 資與你哥哥購買毒品?)我沒有錢。」「(平時從事何業?)擺路邊攤,跟我媽 媽一起賣香菇肉羹、炒米粉。我已經結婚,但已與我太太分居,我的小孩是跟我 太太。」「(如何跟己○○聯絡?)大部分是己○○打電話給我。」「(是己○ ○直接跟你聯絡?)不是,己○○先跟我哥哥聯絡買多少數量的毒品及價格,之 後她再打電話給我,與我聯絡取貨地點。」「(交貨地點?)大約都在高雄市○ ○路、廣西路口;曾經有一次送貨到己○○臺南縣永康市○○街一六五巷二二號 三樓之二住處。」「(是否曾經在永康交流道附近交毒品給己○○?)不是,那 次是我要施用毒品時缺少毒品,先跟己○○拿。」「(都是誰來跟你拿毒品?) 都是己○○跟她的朋友王致良及另一男子三人一起到高雄跟我取毒品。每一次都 是這樣。他們開車來高雄。」「(與己○○聯絡,是否都是己○○接的?)是。 我都直接打己○○的大哥大。」「(有無跟己○○買毒品?)沒有。我只有跟她 借來施用,之後我有貨進來再還給她。」「(己○○跟你購買毒品,有無拿錢給 你?)她沒有拿錢給我,她是直接匯錢給我哥哥丙○○。」(以上詳原審卷一第 一三一至一三五頁)。依據被告乙○○上開陳述,被告丙○○負責到大陸購買海 洛因,由其在臺灣接貨,並將之出售予被告己○○、劉萬信完成交易,其每月復 由被告丙○○提供相當於市價十萬元之海洛因施用,及供給吃住等生活費用,是 其與被告丙○○就販賣海洛因乙事,有犯意聯絡甚明,所為送交海洛因收取販毒 款項之行為,復係販賣海洛因構成要件之行為,洵堪認定。四、參以被告己○○於警詢時供稱:「(警方再依你所指證出毒販乙○○之人,循線 依戶籍資料查證出乙○○曾設籍高雄市○○區○○里○○○路六號,戶內設籍男 子有丙○○、楊獻良二人,經警方調閱口卡相片供你指認,是否有你所供另一毒 販綽號『阿宏』男子?)經我指認警方提示之丙○○口卡相片,另一毒販就是丙 ○○之人無誤,他就是我所指之『阿宏』之人。」「(警方依你所供述情資,查 出丙○○涉嫌販毒,他在本案所扮演角色如何?又與乙○○是如何販毒?)我是 電話中聽到丙○○是負責前往大陸地區接洽海洛因進口臺灣,乙○○負責臺灣銷 售該走私回臺之毒品海洛因。丙○○與乙○○二人與我交易毒品海洛因買賣約有 十幾次之多,大部分均是負責臺灣的乙○○與我接洽交易。」(以上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一二二三九號卷第五至七頁)。「(你曾向阿宏及泰哥二人購買毒品是 如何交易?)於九十年五、六月份至今年三月間,大部分都是我與王致良、蔡寶 利一起前往,都是由王致良開車載我,蔡寶利有與我及王致良一起去過三次,大 部分都是我與王致良前往較多趟。後來因與阿宏、泰哥較熟,才由他們將毒品海 洛因拿來臺南新市○○道一家億峰傢俱門前,或臺南市北區正覺寺小北夜市等處 交易。」「(警方依你供述及指認資料循線查獲丙○○、乙○○二兄弟,今由檢 察官在偵查庭訊問你,在指認室指認,是否就是你所指販毒給你之人?)警方查
獲之丙○○就是拿康榮彬身分證給我看之綽號阿宏無誤。另乙○○就是綽號泰哥 男子無誤。」「(有無意見?)我敢當面指證,我向他們購毒的過程還有其他證 人,有王永德、閻太仁二人也都認識。」(以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三 號卷第三二至三三頁)。「(警方在八月三十日查緝時有查獲到九十餘公克安非 他命毒品,是向何人購入?是何用途請你詳述?)那要從九十年開始說起,我在 九十年五至六月份時,當時是臺南縣海寮一位方慶良議員過世前,他介紹一位綽 號老人毒販與我認識,我那時就開始向老人購買海洛因,交易約有三個月時間, 結果他被抓去戒治,換成老人的女友與我交易海洛因,他女友再帶出一位綽號阿 宏男子就是丙○○,到我之前所住的地方(永康市○○路綠野天下,就是我前案 被抓的地址)與我交易海洛因,我當時都請吸毒者黃國泰、黃乙峰二兄弟幫我試 貨《試海洛因品質》,在交易過程中丙○○將我拉到一旁稱:你以後就直接打電 話給我,我可以算你便宜一點,如一件十萬可算我九萬就可以了。當時有便宜的 貨我當然就向不認識的阿宏丙○○拿了,丙○○自己本身送貨至我永安路的住處 約有二次,第三次開始就再帶阿泰乙○○前來我家,交易時丙○○就告訴我以後 要買毒品就直接打給阿泰就好,因為他人常去大陸,後來我就都打電話給乙○○ 與他交易,那時也都是請黃國泰、黃乙峰兄弟幫我試貨,交易地點就是試貨地點 ,所以黃國泰、黃乙峰兄弟均可證明我向丙○○、乙○○購買海洛因,交易地點 有永安路住所、小北停車場。交易一直到九十年八月九日,我涉毒品案主動到臺 南縣學甲分局說明,涉販毒被羈押起來至八月二十四日才交保,所涉販毒案就是 黃國泰、黃乙峰兄弟指證我販毒的。我交保出來後就有聯絡上丙○○兄弟,但他 們都說沒貨,不敢賣貨給我是因一位張福樹毒販(涉販毒被判無期徒刑服刑中) ,他向丙○○說我與警察講好了要釣他們出來,所以不敢與我聯絡,且也換了電 話,事過約一個多月約在九十年十月間,丙○○再主動打我持用0000000 000號呼叫器與我聯絡後,郭濬詰才向我供述不與我交易的原因是出在張福樹 從中放話說我要報警察抓他們,解釋清楚後他再賣我海洛因,‧‧‧。」「(警 方在搜索查扣之海洛因數百多公克海洛因毒品購毒的經過,請你詳述不可隱瞞? )是在九十一年七月底我匯二百二十萬元去康榮彬帳戶,再將匯款單據傳真去大 陸給阿宏丙○○,我錢匯了後過二、三天的時間阿宏丙○○會回臺灣,回臺灣後 有帶回五塊海洛因(一塊三百五十公克,一塊海洛因磚可分成九件一又三錢的量 )到我永康新興街的住處,當時乙○○也有前來,我就分裝開始販賣出去,八月 中旬泰哥乙○○有又拿三件的量來,當時是我託劉萬信載乙○○前來我家中,八 月二十二日又匯一百二十萬元,阿宏丙○○才又叫泰哥乙○○拿二件的量來(二 件七十五公克),從七月底開始至八月底我被警方查獲這段時間,我算了一下郭 濬詰與乙○○共拿了一千九百二十七公克來我家中,我在那期間所賣出收入的錢 一百五十萬元就被警方查扣了,這一百五十萬元就是販毒收入要匯給丙○○的購 毒帳款。所以我七月底所匯的二百二十萬元是前批貨所賣出的帳款匯去給丙○○ ,匯完款後郭又再帶回五塊,我又陸續賣出後收入約二百八十多萬元,丙○○叫 我再匯一百二十萬元去大陸給他,所以在八月二十二日才又去匯錢給他,剩下的 錢就是警方有查扣到的一百五十萬元,一些錢我已開支去了。所以我都是貨先購 入後,陸續賣出所收入的錢再與他算清。警方所查扣到的數百公克海洛因就是七
月至八月間約二千公克的量未賣出所剩下的。」「(警方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一捲 ,八月二十日十一時零三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警方所提 示的是丙○○本人與我在談話,所談是丙○○賣給我海洛因毒品要向我漲價,我 向他討價還價,他電話中說要去雲南就是要去選海洛因毒品,他都時常漲價因他 的毒品成分較好,所以電話中我故意騙他,我向別人買了。」「(警方再提示監 聽錄音帶第二捲,時間八月二十一日十九時五十一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 內容為何?)是我與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在抱怨郭的毒品要再漲,我叫他 要帶好的貨色回來,丙○○要叫我匯一百二十萬元,他要報匯款帳號給我,我叫 他明天再打。」「(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二捲,時間八月二十二日九時四十 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是我與丙○○本人在與我談話,郭要 報帳號給我,我叫他多匯點並多帶一些回來,我問他這次帶回來的貨色怎樣,他 叫我匯高雄苓雅分社00000000000000號康榮彬帳戶,大陸電話0 00000000000000,郭向我說泰哥電話換了。」「(警方再提示監 聽錄音帶第二捲,時間八月二十二日十時十六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內容為 何?)這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要匯款給丙○○,匯完款再叫乙○○打給 丙○○確定後打電話給我。」「(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二捲,時間八月二十 二日十時四十六分等三通電話,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無何?)均是乙○ ○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匯款給丙○○並傳真過去大陸給他了,所以要透過乙○○ 聯絡,乙○○有說已收到錢了,四天後會回來。」「(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 三捲,時間八月二十三日十五時四十六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 )乙○○本人與我在談話,我所指『少年』就是他們要過去大陸挾帶的鴨子,我 催他們看海洛因毒品可否快點進來,不然只剩十天的份而已。」「(警方再提示 監聽錄音帶第三捲,時間八月二十四日十三時零三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 內容為何?)這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郭稱已帶回四個了,四個就是四件, 他拿三件海洛因拿給我而已,這趟是我叫劉萬信在高雄去載乙○○前來永康新興 街的住處,乙○○拿來交易後我在家中以0000000打正一無線電台叫了一 部計程車載乙○○回去高雄。」「(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三捲,時間八月二 十四日十三時零六分等二通,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這是乙○○ 本人在與我談話,他拿的是米白色的海洛因貨色,我打電話叫劉萬信去載乙○○ ,我留郭的0000000000電話給劉萬信,我有問郭『老人』有無回來, 他回答沒有。」「(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三捲,時間八月二十四日十三時十 一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是我與丙○○本人在與我談話,郭 要向我漲價,談毒品還有多久回來情形,問『老人』有無回來,郭稱還讓了一塊 給『老人』。」「(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三捲,時間八月二十四日十八時十 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這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叫車 載他回到高雄到家了我打電話給他,我再問要販賣出去的價錢的價位的情形。」 「(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四捲,時間八月二十六日十五時二十二分等二通電 話,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這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向乙 ○○表示我已販售出二十個,快要無貨了,叫乙○○打給丙○○要找那貨色較好 的海洛因毒品,每次都貨色差不多而已又要漲價,叫他看可否拿純度九十八度的
,我要二十萬元給他,我在抱怨給乙○○聽,內容就是這樣。」「(警方再提示 監聽錄音帶第五捲,時間八月二十七日十四時二十三分至十六時三十五分共四通 ,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這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郭說我販 毒收入的錢內有假鈔,叫我小心一點,他叫我準備錢叫劉萬信過去。我打電話叫 乙○○叫丙○○在大陸帶白色的貨色回來,叫丙○○打給我且多帶一點回來。我 向乙○○說我家中只剩十五個,有人要向我調五個,我問郭要出嗎?他說不要出 ,怕我會貨源中斷,郭稱此次要回來不一定何時,別人都沒有貨進來只有他們有 而已。我向乙○○稱害我少賺二十萬元,郭叫我不要煩惱後面貨源一大堆,會賺 到整千萬元的,我回答郭我都現金,有談到匯二百二十萬元給丙○○,丙○○他 在大陸買一塊海洛因七十萬元,乙○○稱他們不是兄弟,他是負責臺灣,丙○○ 負責大陸選購,談到每日銷貨情形,閻太仁、王永德、王灃膠三人每天銷貨的量 五、六十個小的,我都有利潤給閻太仁、王永德、王灃膠他們賺,我準備上千萬 要買郭他們的貨,言語是說著玩的。」「(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五捲,時間 八月二十七日十七時零六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是我與丙○ ○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問丙○○還有幾天才回來,他回答還有三天,我向他說裡 面只剩十幾個而已。」「(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六捲,時間八月二十八日二 十時零八分與二十一時三十一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這是乙 ○○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問他這次貨源貨色如何?郭回答我正在接貨。另一通乙 ○○稱明天貨要回來,丙○○在坐飛機電話不通。」「(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 第六捲,時間八月二十八日二十三時零二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 ?)是我與丙○○本人在與我談話,郭向我稱還要二十幾天他的『鴨子』才會回 來,我叫他先別處弄些回來。」「(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六捲,時間八月二 十九日十一時,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這是乙○○本人在與我談 話,我問他今天『鴨子』進來嗎?他向我說晚一點就進來了叫我等。」(以上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第二至六頁)。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向被告丙○○、乙○○購買毒品海洛因之價格,剛開始一件三十七點五公克是九 萬五千元,後來減為八萬五千元,再降為八萬元。前後共向被告丙○○等買過的 毒品數量不記得了,總價超過五百萬元,大約六十多件。為警查扣的一百五十萬 元現金是販毒所得,準備匯錢去給被告丙○○、乙○○,以向他們購買毒品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第四六至四八頁)。又稱:「我自九 十一年三月間,開始向乙○○、丙○○兄弟購買海洛因。九十年五、六月間,也 曾與王致良、閻太仁、蔡寶利、王永德等,向乙○○、丙○○兄弟買海洛因來自 己施用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第二二至二三頁)。 「(你的毒品何來?)『阿宏』(丙○○)、『泰哥』(郭俊宏)我向他們二人 接洽的。」「(『泰哥』何人介紹你與他認識?)我之前有吸毒,方慶良(已死 亡)他介紹我與一個高雄市的人叫『老人』購買來施用,『阿宏』、『泰哥』是 『老人』介紹我與他們認識。後來『老人』被抓,他叫他女友來我家,說如要買 毒品就打電話給她好了,後來『阿宏』、『泰哥』對我說,如果我要毒品就直接 向他們買,他們會算便宜一點,後來我就向他們買。我與『阿宏』感情較好,在 今年二、三月間就同居。『阿宏』大部分時候都在大陸運輸毒品,『泰哥』負責
臺灣的部分,『阿宏』都一直與我同居,如有回臺灣都有回來我家住。」「(你 知道『阿宏』姓名?)他拿身分證給我看是康榮彬,也是他叫我匯錢給康榮彬, 但不是警察局所調口卡之康榮彬,『阿宏』對我說過,他有在製造假牌(指身分 證)。」「(阿宏都打那支電話給妳?)0000000000,最近一次在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左右,他叫我匯一百二十萬元匯去康榮彬之帳戶,他在今年 八月十幾日至二十多日間,他有回臺灣。」「(毒品何人交給妳?)大部是『泰 哥』,有時是『阿宏』。」「(他們毒品如何運回臺灣的?)聽他們在電話中談 話,挾帶進來的。」「(自今年二、三月起『阿宏』他們交給妳多少毒品?)很 多很多,他們銷量很大,他們拿到我這邊來的海洛因超過一百塊,一塊三十七點 五公克,泰哥有拿到高雄、澎湖、臺中、臺南喜樹等地去賣,他們帶毒品到我那 裡,有的是給我的,有的是暫時寄放的。」「(『泰哥』來臺南找你,是否跟劉 萬信一起來?)有一二次,我叫劉萬信載泰哥來臺南。」「(前案妳有被收押? )有,十萬元交保,我出來後就戒毒了,我販毒是因認識『阿宏』後,才開使販 毒,因為他威脅利誘我。」(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一五二 至一五五頁)。被告己○○於原審明確指稱:「(你匯購買毒品的價金給丙○○ 係以何人名義匯款?)是用我個人名義匯給他指定『康榮彬』的帳戶。他先交給 我毒品,我賣完以後再將錢匯給他。總共匯給他三百四十萬元分二次匯給他,一 次七月底,一次八月二十二日。給他現金的部分大約二、三百萬元。」(詳原審 卷《一》第三八頁)。「(你跟丙○○買毒品,如何取貨?)有時我去高雄跟他 拿,有時他送來臺南給我。丙○○送來臺南時,是送來我在永康市○○街住處, 我先跟他約在新市裕豐傢俱,我再帶他到我永安街住處。」「(在你住處幫你驗 毒品純度的是何人?)黃國泰、黃乙峰。」「(這二個人為何在你住處幫你驗毒品?他們有無跟丙○○買毒品?)他們都有在吸毒,我們三人有時會一起湊錢購 買毒品來吸食。他們不認識丙○○,未向他購買毒品。」「(跟丙○○購買毒品 的每兩單價多少?)三十七點五公克,最便宜八萬元,曾經也有買過十一萬、十 二萬元。」「(每次跟丙○○買多少數量毒品?)最多曾經一次買到七、八兩, 通常每次買二、三兩海洛因。」「(在臺灣是否曾經有拿購買毒品的現金給丙○ ○兄弟?)他們若拿毒品來臺南給我時,我就拿現金給他們。大部分是乙○○送 毒品給我,所以我就會將現金拿給送毒品來的乙○○,因為買毒品都是一手交錢 ,一手交貨。」「(丙○○說曾經有二次拿毒品到你永康市住處交貨,那二次是 否直接將買毒品的錢,交給丙○○?):是。我買毒品的錢,都是一手交錢,一 手交貨。」「(向丙○○買毒品,如何檢驗毒品純度?)我跟丙○○買毒品,都 會帶人一起去試毒品純度。試毒品的方式,是將毒品加礦泉水置入針筒注射到我 們自己的體內(血管)。我每次跟丙○○買毒品,都會帶人一起去試毒品純度, 又因為我自己不會開車,所以都要找人載我到高雄去取毒品。所以我不曾自己一 人到高雄取毒品。」「(你向丙○○買毒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丙○○兄弟 是否也會當面清點你所交付的現金?)前一、二次,他們有算,後來就沒有算了 。不過,每次我們都還是會試毒品純度。」「(是否誰交毒品給你,你就將現金 交給他?)是。」「(丙○○人不在臺灣時,是否將購買毒品的錢交給乙○○? )是。」「(你是否也有匯錢給丙○○在大陸指定之在高雄二信『康榮彬』帳戶
?)後來因為跟丙○○比較熟了,有時我錢不夠,丙○○他們會先把毒品交給我 ,我賣完毒品有錢後,再匯款給他指定的帳戶。」「(匯款情形?)我總共匯了 二筆錢,一次是九十一年七月底,一次是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次匯二百 二十萬元,第二次匯一百二十萬元。」「(毒品來源除丙○○外,還有無其他人 ?)沒有。」(詳原審卷《二》第一三九至一四0頁)。被告己○○對於如何向 被告丙○○、乙○○購買海洛因,描述甚詳,甚且常當面銀貨兩訖,此與一般幫 助購買毒品之情形,迥然不同。
五、復據證人王致良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均證稱:曾受己○○之邀和蔡寶利共三人 一起到高雄向乙○○購買海洛因等情(詳南市警刑偵字第六八七號卷第三0頁背 面、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第三三至三四頁)。其於原審審理時 復具結證稱:「(對己○○於訊問時稱,你與蔡寶利,會跟她三人一起到高雄買 毒品,並試毒,有何意見?《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無意見。曾經有二次是由 我開車載己○○、蔡寶利到高雄向乙○○買毒品。」「(有無與蔡寶利和己○○ 一起合資去向乙○○買毒品?)沒有。我只是載己○○到高雄及幫她試毒品。她 與乙○○如何交易,我並不清楚。她一次向乙○○買多少數量的毒品及多少錢, 我都不清楚。蔡寶利應該跟我的情形是一樣的。」(詳原審卷《一》第一八六頁 )。證人即幫被告己○○試毒品純度之蔡寶利亦於原審證稱:「(對己○○稱係 與你、王致良一起去試毒品純度,有何意見?)無。」「(是否曾經與己○○合 資一起到高雄買海洛因?)有。另也有去試毒品的目的。」「(己○○跟乙○○ 買海洛因交易時,交錢、交貨的情形如何?)我沒看到,我都與王致良在車上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