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26號
KMDV,106,司促,1126,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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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林峻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3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8,28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函催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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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