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15號
KMDV,106,司促,1115,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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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蘇志誠(原名蘇威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零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萬捌
  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9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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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