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153號
TCHM,93,附民,153,200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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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九十三年附民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
         戊○○
        丁○○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金上訴字第六六五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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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