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布
指定辯護人 戊○○
上 訴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B
選任辯護人 江來盛
上 訴 人
指定辯護人 戊○○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己○○、丁○○○○布、丙○○ ○○○○○ SUNUWAR、乙○○○○ BAHADUR GHALE、甲○○○○ ○○○○A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己○○、丁○○○○布、丙○○ ○○○○○ SUNUWAR、乙○○○○ BAHADURGHALE、甲○○○○ ○○○○A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黃 日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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