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苡婕
債 務 人 蘇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苡婕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蘇秀芬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
5年02月03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6年05月03日
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
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
本金26,46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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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苡婕、蘇│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6,461│秀芬 │4月0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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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苡婕、蘇│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461│秀芬 │5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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