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65號
KMDV,106,司促,1065,20170911,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錢志明(原名錢鵬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零貳佰叁拾肆元,及其中貳拾肆萬
  捌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9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