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錢志明(原名錢鵬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零貳佰叁拾肆元,及其中貳拾肆萬
捌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9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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