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63號
KMDV,106,司促,1063,20170911,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龔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9805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6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7,04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098052。釋明文件:催繳函、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