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陸佰壹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書明於民國93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5月10日
起至民國94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30日止累計95,614元正未給付
,其中31,625元為本金;63,90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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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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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書明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1625 │ │8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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