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46號
KMDV,106,司促,1046,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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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金閣會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貞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毅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毅修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 所地在台北市北投區中和街,有債權人所提出之支付命令聲 請狀、建物謄本,上載債務人之住址可稽,且經本院職權查 調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確認無誤。又本件訴之原因事實雖 發生於金門縣,然依據債權人所提出之附件資料,乃無法憑 認債務人以金門縣金湖鎮市港三路之址為其居所,從而,因 債務人之住所地台北市北投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即無管轄 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另債權人亦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且無提出法定代理人王貞元 之報備釋明文件、請求債務人繳交管理費之依據(例如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住戶公約影本之類),法定程式亦尚有 不備,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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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