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健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伃倫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1,76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