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4號
KMDV,104,訴,54,2017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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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健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伃倫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1,76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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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