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6號
TPHV,92,訴,56,20041018,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游郁媛
  原   告 戊○○
        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被   告 北毅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羅玉菜
  被   告 甲○○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烱錺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北毅交通貨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北毅通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林 恩 山
法 官 陳 博 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鄭 靜 如

1/1頁


參考資料
北毅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