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八二二號
上 訴 人 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陳美華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上 訴 人 建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訴訟代理人 孫良華
李明諭律師
蔡鎮隆律師
上 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陳 忠 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明 祖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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