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26號
KMDM,106,易,26,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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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綵驊
      陳詩騏
      陳愛月
      陳綵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8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陳綵驊被告兼告訴人陳詩騏 之母,被告陳愛月被告兼告訴人陳綵紅則係姊妹,4人乃 金門縣○○鎮○○里○○00號、19號之鄰居,平日感情不睦 素有嫌隙。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晚上6時許,在金門縣○○ 鎮○○里○○00號門口,雙方因清潔金門縣金湖鎮湖前18號 2樓鐵皮屋頂乙事發生口角爭執,被告兼告訴人陳綵驊、陳 詩騏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由被告兼告訴人陳詩騏徒手毆 打被告兼告訴人陳綵紅手臂、頭部,並以腳踢被告兼告訴人 陳綵紅左大腿,被告兼告訴人陳綵驊則徒手拉扯被告兼告訴 人陳綵紅頭髮並毆打被告兼告訴人陳綵紅頭部,被告陳愛月被告兼告訴人陳綵紅亦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被告兼告訴 人陳綵紅徒手拉扯被告兼告訴人陳綵驊之右手、被告兼告訴 人陳詩騏之雙臂並徒手毆打被告兼告訴人陳綵驊頭部,被告 陳愛月則亦徒手毆打被告兼告訴人陳綵驊頭部,致被告兼告 訴人陳綵紅受有頭皮鈍傷、右側手部開放性傷口、右側中指 挫傷未伴有指甲受損、左側手臂疼痛、左側大腿挫傷,被告 兼告訴人陳綵驊受有右肩部拉傷、頭皮挫傷,被告兼告訴人 陳詩騏受有雙前臂挫傷、左側大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兼 告訴人陳綵驊陳詩騏陳綵紅、被告陳愛月均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兼告訴人陳綵紅陳綵驊陳詩騏告訴被告 兼告訴人陳綵驊陳詩騏陳綵紅、被告陳愛月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兼告訴人陳綵紅陳綵驊陳詩騏於本院106年9月 15日審理時當庭撤回本件告訴,有審判筆錄在卷足佐,揆諸



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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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