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6年度,4號
KMDM,106,交訴,4,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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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木擁
選任辯護人 沈炎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木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黃俊偉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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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