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小蘭
謝麗萍
謝佳伶
謝鎮鴻
陳志捷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炯明
謝麗萍
聲 請 人 王俐心
王郁心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光明
謝佳伶
聲 請 人 謝佳妤
謝佳祐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鎮鴻
林惠茹
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謝春挺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之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聲請人知悉
繼承之時間。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包含:(一)第一順位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
女等。(二)第二順位被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三)第三順
位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四)第四順位被繼承人之內、外祖
父母。(五)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存歿情形。如有已歿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有無法提
出者,應書立切結書以代之。
四、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業已通知因
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
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
書收據),如聲請人無法通知亦應具狀予以表明。
五、聲請人陳志捷、王俐心、王郁心、謝佳妤及謝佳祐均係未成
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釋明本件係為其利益而代為拋棄繼承
意思表示(例如,負債大於遺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
繼承之釋明及切結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