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380號
CCEV,106,潮補,380,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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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80號
原   告 黃麗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丁
瑞、陳則夫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
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9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
費500 元,尚應補繳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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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