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
債 權 人 東茂製油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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