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449號
ULDV,93,訴,449,2004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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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四四九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送達代收人 趙永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本於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債務,依原告所提出之借據本身,兩造 已有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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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