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四四九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送達代收人 趙永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本於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債務,依原告所提出之借據本身,兩造 已有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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