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送達代收人 趙永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零陸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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