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344號
CCEV,106,潮補,344,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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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44號
原   告 許顯宗
訴訟代理人 曾金章
被   告 許健次(歿)
      許顯能
      王許素禎
      許素英
      何許素花
      許素玉
      潘許素蘭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雪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於民國106 年1 月之公
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 元、面積為136
平方公尺,又該土地原為被繼承人許木桂之遺產,於104 年8 月
24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而原告對系爭土
地之應繼分比例為1/8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
在卷可憑。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400元(計算式:
136 ×3200×1 /8=544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應│
│  │記載完整之權利人姓名、收件字號)。       │
├──┼────────────────────────┤
│3  │依上開異動索引,查明被告於104 年8 月24日向地政機│
│  │關辦理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繼承登記」│
│  │之收件字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關調取上開繼承│
│  │登記之相關資料。                │
├──┼────────────────────────┤
│4  │提出被繼承人許健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之戶籍登記簿,暨其子女及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  │欄勿略),並查報許健次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
│  │。                       │
├──┼────────────────────────┤
│5  │依據編號3 、4 資料,更正許木桂之繼承系統表,及其│
│  │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應附具計算式)。      │
├──┼────────────────────────┤
│6  │提出被告潘許素蘭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7  │具狀撤回對許健次之起訴,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
├──┼────────────────────────┤
│8  │提出補正正確被告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起訴狀(應│
│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資送達)。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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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