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44號
原 告 許顯宗
訴訟代理人 曾金章
被 告 許健次(歿)
許顯能
王許素禎
許素英
何許素花
許素玉
潘許素蘭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雪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於民國106 年1 月之公
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 元、面積為136
平方公尺,又該土地原為被繼承人許木桂之遺產,於104 年8 月
24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而原告對系爭土
地之應繼分比例為1/8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
在卷可憑。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400元(計算式:
136 ×3200×1 /8=544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應│
│ │記載完整之權利人姓名、收件字號)。 │
├──┼────────────────────────┤
│3 │依上開異動索引,查明被告於104 年8 月24日向地政機│
│ │關辦理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繼承登記」│
│ │之收件字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關調取上開繼承│
│ │登記之相關資料。 │
├──┼────────────────────────┤
│4 │提出被繼承人許健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之戶籍登記簿,暨其子女及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 │欄勿略),並查報許健次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
│ │。 │
├──┼────────────────────────┤
│5 │依據編號3 、4 資料,更正許木桂之繼承系統表,及其│
│ │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應附具計算式)。 │
├──┼────────────────────────┤
│6 │提出被告潘許素蘭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7 │具狀撤回對許健次之起訴,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
├──┼────────────────────────┤
│8 │提出補正正確被告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起訴狀(應│
│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資送達)。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