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楊第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5,72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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