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314號
CCEV,106,潮補,314,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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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14號
原   告 謝瑞元
      謝睿豐
      謝義勇
      謝三郎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褔容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恒榮石顏春梅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陳報坐落於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方地上
   物之占用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
   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㈡表明起訴聲明第二項之具體請求金額為若干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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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