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調字,106年度,16號
CCEV,106,潮簡調,16,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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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調字第16號
原   告 韓汶松
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陳○○、陳○○、陳○○、陳○○
  、呂○○、陳○○、鄧○○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中記載陳○○、陳○○、陳○○
  、陳○○、陳○○、呂○○、陳○○、鄧○○,並未正確記
  載該被告之姓名,使本院無從得知本件被告等為何人,而有
  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
  記載該被告正確姓名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並檢附屏東縣
  ○○鎮○○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姓
  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被告陳○○、陳○○、陳○
  ○、陳○○、陳○○、呂○○、陳○○、鄧○○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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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