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水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93年度,848號
MLDV,93,苗小,848,2004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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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八四八號
  原   告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郭悅富
  訴訟代理人 楊欽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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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