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宜家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洪琮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6 年8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29
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
聲請,以106 年潮救字第13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
法第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
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