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六號
聲 請 人 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長炬
相 對 人 苗栗縣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學鵬
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二六二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給付違約金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裁全字第一二六二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 在卷。參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庭法官 吳振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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