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
被 告 陳冠樺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