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79號
MLDV,92,訴,379,2004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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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
  被   告 陳冠樺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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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