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九十六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
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甲○○
清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
,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係「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誤寫之 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簡易庭法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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