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黃安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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