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6年度,108號
SDEV,106,沙補,108,201709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黃文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銘岐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紀銘岐、紀榮男紀寰暉紀景仁紀景琪紀進
  昇最近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撤回該死亡者
  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二、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000○000
  ○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並製作共有人應有部分表,如有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