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376號
TNDV,93,聲,1376,200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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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六號
  聲 請 人 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一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叁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 裁全字第三九七三號民事假處分裁定,曾提供新台幣貳拾叁萬零柒佰陸拾玖元為 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一三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經濟部公司執照、法定 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 執全字第一八八四號卷、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一三八號提存卷審核結果屬實,從 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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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