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342號
TNDV,93,聲,1342,200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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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二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達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董  事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鄭彩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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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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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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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四萬三千三百七十二元 │          │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四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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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計   │四萬三千七百七十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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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