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五六號
聲 請 人 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八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叁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 五七三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二十三萬零七百六十九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八五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 本院九十三年存字第一八五八號、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五七三號卷審核結果屬 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杭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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