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144號
TNDV,93,聲,1144,200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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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六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叁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 於其他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 六二號民事假處分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二十三萬零七百六十九元 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六三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事項證明書各 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六三八號、九十三年度裁全字 第三○六二號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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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