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2298號
TNDM,93,簡,2298,200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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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二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
字第七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以分期付款總價 新臺幣(下同)三十五萬二百零八元向沈坤益購得車牌號碼0453—GL號自 小客車,約定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迄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止,每月為一期 ,分四十八期,每期給付本金及利息合計七千二百九十六元,並設定同額擔保債 權額之動產擔保抵押權與沈坤益之債權受讓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 公司)。又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分期付款總價三十六萬四千八百元向溫 崑宏購得車牌號碼6W—3229號自小客車,約定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 迄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每月為一期,分四十八期,每期給付本金及利息合 計七千六百元,同亦設定同額擔保債權額之動產擔保抵押權與溫崑宏之債權受讓 人裕融公司,且與裕融公司約定車號0453-GL自小客車應停放在臺南縣學 甲鎮美豐六七之五九號,車號6W-3229號自小客車則停放在臺南縣將軍鄉 嘉昌村昌平八六之一號,於擔保債權未全部付清償前,均不得將抵押標的物遷移 、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行為,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甲○○於取得前開 車輛後,車號0453-GL號自小客車部分,僅繳付十期車款,自第十一期起 即未按期清償,而車號6W-3229號自小客車亦僅繳付一期貸款。詎甲○○ 明知未按期清償貸款,裕融公司將取回上開抵押標的物,竟為圖不法利益,基於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將車號0453-G L車出質予鑫昌當舖,又於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擅自將車號6W-3229號 車遷移他處,使裕融公司人員遍尋不獲,致生損害於裕融公司。二、證據:
㈠告訴代理人劉傑峰於警局及偵查中之指訴。
㈡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各二份。 ㈢分期款繳納紀錄二紙、臺南縣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訪視報告表各一紙。 ㈣被告雖否認擅自將上開二輛自小客車出質或遷移他處,並辯稱:二輛車均係遭竊 云云,惟被告早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已將車號0453-GL自小客車出質於 鑫昌當舖,是其辯稱車輛遭竊云云,自非實情。另被告所購買之車號6W-32 29號車,分期付款後價格為三十六萬四千八百元,所值不斐,一般人當此損害 ,莫不急於向警察機關申報失竊,以求早日將車尋回,且車輛遭竊後,極易淪為 不法之徒犯罪之工具,常人為保障自身權益,避免無端訟累,亦均會向警察機關 申報,被告為一擁有高工肄業之成年女性,具相當程度之教育水準及社會經驗, 對此一自保常識當無法推稱不知,是倘車號6W-3229號車果如被告辯稱確



係遭竊,被告豈會無動於衷,足見被告所辯大違常情之詞,顯亦屬虛構,委無足 採。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被告先後二次 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出質部分,並依法加重其刑。茲審酌被告以設 定動產抵押方式購車,欠款未全數清償前,即將標的物出質、遷移,並避不見面 ,造成被害人損失達新臺幣六十四萬餘元,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又飾 詞狡辯,未見絲毫悔意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包梅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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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