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甲○○
丁○○
戊○○
丙○○
被 告 己○○
台南市政府 設台南市○○路○段六號
右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右列被告己○○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