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3年度,16號
TNDM,93,交重附民,16,2004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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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甲○○
        丁○○
        戊○○
        丙○○
  被   告 己○○
        台南市政府 設台南市○○路○段六號
  右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右列被告己○○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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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