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3年度,64號
TNDM,93,交簡附民,64,200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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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徐文蘭
  被   告 乙○○○住台南
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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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