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八八號
聲 請 人 丙○○
丁○○
乙○○
甲○○
兼共同代理人 戊○○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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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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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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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E0000000~ │ │陸 │陸萬 │ │
│ │ │ 八八NE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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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華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 │ │伍 │伍仟 │ │
│ │ │ 八九ND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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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華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E0000000 │ │壹 │壹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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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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